公告日期:2025-10-25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会议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审计委员会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该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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