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有
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
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 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
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
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
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
交易日内, 通过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权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 应当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遵守《证
券法》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违反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的, 由此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出, 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 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
可转让 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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