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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20:47:20 股吧网页版
4-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申报稿)(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 录

释 义 ...... 3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11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11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5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8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7

十二、发行人报告期内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8

十三、发行人的章程制定及修改 ...... 28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8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2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 29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30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31

二十、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 31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34

二十二、对本次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 34

释 义

下列词语除非另有说明或上下文表明并不适用,在本法律意见中具有如下含 义:

德恒/本所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公司/凌云光 指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
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 指 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78,500.00 万元(含本数),
发行股票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
行价格,且不超过 46,000,000 股(含本数)

凌云光前身北京凌云光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历
凌云光有限 指 史上的曾用名为北京凌云光视数字图像技术有限公
司、凌云光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凌云光技
术有限责任公司)

标的公司/JAI 指 JAIA/S

本次收购/本次交易 指 收购 JAI 100%的股权

东台凌杰 指 东台凌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宁波
凌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东台凌光 指 东台凌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宁波
凌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东台凌视 指 东台凌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宁波
凌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东台凌诚 指 东台凌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宁波
凌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凌云光 指 苏州凌云光工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凌云视界 指 苏州凌云视界智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凌云天博 指 凌云天博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凌云视迅 指 深圳市凌云视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凌云光通信 指 北京凌云光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元客视界 指 北京元客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元客方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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