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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0 17:07:22 股吧网页版
7-1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0


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出具的《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5〕151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要求,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凌云光”或“发行人”)已会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保荐人”)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或“ 申报会计师 ”)等中介机构,按照贵所的要求对审核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现逐条进行说明,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

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对募集说明书的修订、补充 楷体(加粗)

在本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 录

目 录...... 2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 3
2.关于经营业绩 ...... 67
3.关于其他 ...... 87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收购 JAI 100%股权项目,目前交
割已完成,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新增商誉 6.34 亿元;(2)截至 2025 年 6 月
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 142,202.53 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 1,500 万元。

请发行人结合评估定价、最终权益享有人、新增大额商誉等,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7-8 、7-9 的规定完善信息披露。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公司发展规划、 JAI 主营业务及技术先进性等情况说
明公司与 JAI 在业务、技术等方面的协同性,本次募集资金是否投向主业、投向科技创新领域;(2)本次股权交割的完成时点以及收购价款的支付情况,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3)结合本次收购评估方法、评估参数选取的合理性、与市场可比案例的对比、溢价收购新增商誉初始计量的合规性、商誉减值测试等情况,说明公司溢价收购 JAI 的主要考虑,是否符合公司利益,本次收购是否存在大额商誉减值风险,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4)结合 JAI 主要产品、经营模式、业绩稳定性、发展趋势、主要客户供应商以及主要财务指标、经营成果等情况,说明最近一期实际效益与预计效益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合理性,评估或者定价基础是否发生变化,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5)结合可自由支配资金余额、资产负债情况、公司资金缺口等,说明存在较大货币资金余额情况下本次融资规模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申报会计师就问题(2)至(5)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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