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实现投资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保障公司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的投资活动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四条 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进行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第五条 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突出主业;
(三)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四)审慎、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收益。
第二章 投资的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及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在日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萌发投资意向的,应向总经理提出议案,讨论投资事项的可行性,并将具体情况制成详细书面报告。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指标的计算方式、计算标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高风险投资活动,如经过慎重考虑确需进行相关投资的,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十一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在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决定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总经理、董事会直至股东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门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应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门对公司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
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理,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
第十七条 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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