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照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标准、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核心技术人员;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六)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
(七)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八)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九)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与一般要求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八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上市规则》披露。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报告回复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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