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其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独立部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税务、经济、法律或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和总体要求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向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委员会督促其执行;
(五)内部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审计委员会督促其执行;
(六)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财务报告及其信息披露事务进行审核评议,并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七)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八)审核评议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九)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十)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及国家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修订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做好与外部监管机构、外审单位、董事会以及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七)对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专项调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安排的其他审计事项。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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