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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3 19:29:41 股吧网页版
路维光电:路维光电累积投票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4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2025 年 10 月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会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三条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2 名以上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普
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候选人的通知

第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五条 若实行网络投票,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三章 投票与当选

第六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七条 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或称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及所拥有的选票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选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票数目。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五)如果在股东会上选出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如果在股东会上选出的候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如果出现当选者有多人出现相同的选票时,若同时当选超出该董事应选人数,对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按本规则,对上述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六)若一次累计投票未选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对不够票数的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但所选出的董事低于法定人数时,须再次投票选举,直至达到法定最低人数。

第九条 当选规则:

(一)实行差额选举,以候选人得票多者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二)如果股东会虽经两次表决,但当选董事的人数仍不足应选董事人选时,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当选董事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多次表决直至达到法定最低人数。

第十条 与会有表决权的股东选举董事前,股东会工作人员应提前告知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以保证其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需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报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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