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3-03 17:42:41 股吧网页版
6-1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申报稿)(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03

一、

一、公司基本情况
1、注册资本、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路维光电)成立于 2012 年 3 月 26 日,
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5035 号前海华润金融中心 T5 写字楼 801,
法定代表人为杜武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3030087H。本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证券简称:路维光电,证券代码:688401。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本为人民币 19,333.372 万元。

2、业务性质和实际从事的主要经营活动。
本公司所处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公司经营范围:集成电路及显示等行业用光掩膜版的技术研发、生产(仅限分公司经营)、销售;光掩膜版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仅限分公司经营)、销售;电子产品及软件的技术开发、销售;电子设备研究开发、生产(仅限分公司经营)、销售;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
3、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本公司财务报表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批准报出,根据本公司
章程,本公司财务报表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编制基础
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本公司一般采用历史成本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在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的前提下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及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2、持续经营
经公司评估,自本报告期末起的 12 个月内,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良好,不存在导致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因素。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系按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本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股东权益变动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四、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本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确定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主要体现在应收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的计提方法(附注四、10)、存货的计价方法(附注四、11)、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附注四、14)、非金融非流动资产发生减值的判断标准(附注四、20)、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使用权资产摊销(附注四、16/19/30)、预计负债的计量(附注四、24)、收入的确认和计量(附注四、26)等。
公司在确定重要的会计政策时所运用的关键判断、重要会计估计及其关键假设详见附注四、33。1、会计期间

本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2、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公司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本公司以 12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3、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4、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本公司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遵循重要性原则,本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事项涉及重要性标准判断的事项及其重要性标准,本公司相关披露事项涉及的重要性标准如下:

项目 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期末余额≥100 万元人民币
实际核销的重要应收款项 核销金额≥50 万元人民币
重要的其他债权投资 金额 100 万以上的认定为重要
重要在建工程 期末余额占公司合并报表总资产≥0.5%
账龄超过 1 年以上重要的应付款项 金额 100 万以上的认定为重要
账龄超过 1 年以上重要的合同负债 金额 100 万以上的认定为重要
收到的重要的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个项目或公司为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支付的重要的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