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6
证券代码:688403 证券简称:汇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4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对郑瑞俊、闫柳、奚勰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26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郑瑞俊、闫柳、奚勰:
经查,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5年 12月,公司与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芯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芯璞”)共同对公司关联法人合肥鑫丰科技有限公司增资人民币6,000万元;2025年 7月,苏州芯璞与公司关联法人合肥万诺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诺康”)签订投资协议,约定苏州芯璞以可转债方式向万诺康提供投资款人民币 2,500万元。以上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郑瑞俊、时任财务总监闫柳、时任董事会秘书奚勰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郑瑞俊、闫柳、奚勰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郑瑞俊、闫柳、
奚勰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 15 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你们应
充分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安徽证监局的要求,充分汲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公司有关责任人将深入反思,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相关承诺,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强化合规意识,增强关键人员识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能力,完善关联交易识别机制,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程序,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5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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