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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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汇成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陈磊、孙静律师(下称“本所律师”)担任汇成股份本次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下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就汇成股份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汇成股份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同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有关事实无法获得其他资料佐证或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
时,本所不得不依靠汇成股份及有关人士、有关机构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性文件或专业性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得到汇成股份及有关各方的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并且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事实材料。
四、本所律师仅就汇成股份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参与对象考核标准等其他事项及财务、会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汇成股份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汇成股份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汇成股份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MA2MRF2E6D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83,485.3281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郑瑞俊,住所为合肥市新站区合肥综合保税区内,经营范围为半导体集成电路产品及半导体专用材料开发、生产、封装、测试、销售及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 年 6 月 15 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2〕1256 号),
汇成股份首次公开发行 16,697.0656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2022 年 8 月 18 日,公
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汇成股份”,股票代码为“688403”。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汇成股份经营状态为正常在业,依法有效存续,未出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汇成股份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25 年 4 月 29 日,汇成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持股计划(草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规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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