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部;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信息披露人员;
(七)参股公司由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
(九)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出现或知悉本制度涉及需披露的信息内容时,也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门,视情况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五条 前款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前款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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