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选择、审查以及对该等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至少一名为
不同性别的董事。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在选举委员会成员时直接选举一名独立董事产生。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若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的情形,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发行人的公司 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六)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八)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行政总裁(如有))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支持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十)负责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按如下程序为公司选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职称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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