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或即将发生、尚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的制度,确保重大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对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相关的保密工作。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第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变更事项、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重大风险事项、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本制度所述“交易”的交易行为,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公司发生除提供担保外的第(一)项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构成“重大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7、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第 14.07 条有关百分比率的规定计算所得的(1)所有百分比率低于 5%且对价包括拟发行上市的股份的股份交易(包括一次性交易与需要合并计算百分比率的一连串交易),(2)5%或以上但低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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