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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9 21:30:46 股吧网页版
汇成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H股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30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战略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及《香港上市规则》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2名以上(含2名)委员可联名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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