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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9 21:30:48 股吧网页版
汇成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H股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30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特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制订、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评估业绩指标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本
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在选举委员会成员时直接选举一
名独立董事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的情形,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架构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非独立董事及高管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因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五)以下两者之一: (i) 获董事会转授责任,厘定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待遇;或 (ii) 向董事会建议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此应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

(六)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

(八)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九)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十)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其本身的薪酬;及

(十一)审阅及╱或批准《香港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股份计划的事宜。

(十二)负责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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