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标准守则》)、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拟进行公司证券交易的,必须遵守《证券交易标准守则》和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有关雇员包括除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他任何因其职务或雇员关系而可能会掌握关于公司或公司证券的内幕信息的雇员,又或公司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的此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除了直接持有的权益和淡仓以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被视为对下述人士所持有的权益或淡仓拥有权益:
(一)其配偶及未满十八岁的子女;
(二)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
(三)某信托,而其为(i)受托人(而非被动受托人),(ii)受益人,(iii)就酌情权信托而言,是该信托的成立人并能影响受托人的酌情决定权;
(四)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一方。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 20 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证券部。证券部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公司新上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
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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