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并
向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 3 名董事组成。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非执行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本工作细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由董事会在选举委员会成员时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批准会计师事务所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会计师事务所辞职或辞退该会计师事务所的问题;;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核数工作开始前先与会计师事务所讨论核数性质及范畴及有关汇报责任;
(六)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会计师事务所”包括与负责核数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核数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七)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发)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i)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ii)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iii)因核数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iv)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v)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vi)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香港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八)就上述第(七)项而言:
(i)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开会两次;及
(ii)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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