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财务收支、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职责和职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内部审计业务文书、内部审计档案管理等有关事项,为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指南。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计委员会对其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公司设内审部部长一名,内审部部长由总经理任免。
第七条 内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并对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领域具有一定了解,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并具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同时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
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与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必须坚持依法审计、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的原则,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严格保守秘密;同时,严禁任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及泄露秘密的行为。
第九条 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聘请若干名有财务、工程技术、基建、设备管理等方面特长的专业人员为兼职审计人员。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业务时,与被审计对象、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项目的开展,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及后续教育培训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公司应予以保证,并列入财务预算及员工培训计划。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主要工作职责:
(一)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及国家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修订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对公司高管人员的离任进行审计;
(五)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专项调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安排的其他审计事项;
(六)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七)做好与外部监管机构、外审单位、董事会以及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八)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九)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一)完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公司内审部审计范围覆盖与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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