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通过发行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本制度,以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四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公司董事会应当制订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五条 董事会应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当募集资金出现闲置或结
余的情况下,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尽可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 ”)集中管理。
第七条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九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 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 用账户。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 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在计划范围内使用募集资金由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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