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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21:25:46 股吧网页版
山外山:累积投票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下同)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一种投票制度。

即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来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本制度中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可以推荐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向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姓名、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
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向董事会报告。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提名人应向股东会召集人提供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如股东会召集人认为资料不足时,应要求提名人补足,但不能以此否定提名人的提名。如召集人发现董事候选人不符合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时,应书面告知提名人及相关理由。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提供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会召集人,并应同时提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有关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应当在收到上述股东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后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第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公司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

(三)是否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担任董事的情形;

(四)是否与本公司或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六)是否受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投票

第十一条 累积投票制实施原则:

(一)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
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二)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的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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