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邮编:410000
网站:www.qiyuan.com
致: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外山”)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2025修正)》(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6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五)本所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会计、评估、资信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六)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做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和条件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山外山系由重庆山外山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2873 号”《关于同意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619 万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股票简称:山外山,股票代码:688410。
(二)公司现持有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000709352644U 的《营业执照》,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慈济路 1 号,法定代表人:高光勇,注册资本:31,960.0622 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设备租赁;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第二类医疗设备租赁;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设备租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集装箱销售;集装箱维修;集装箱租赁服务;金属制品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修理;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专用设备修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机械设备租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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