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丽山)
2025 年度,本人作为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与要求,秉持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积极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忠实且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并按照规定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现对 2025 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具备专业资质与能力,在所处专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人的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如下:
李丽山先生,1974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学专业,
本科学历。1993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就职于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12 月任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14 年 1 月至 2014 年 5 月
任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14 年 5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重庆华问律
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2020 年 8 月至 2022 年 10 月任重庆歌乐律师事务
所合伙人、执业律师;2022 年 10 月至 2024 年 2 月任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合伙
人、执业律师,2024 年 2 月至今任重庆亨芃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执业律师,2021 年 3 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亦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未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技术等咨询服务;除独立董事津贴外,未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获取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会、董事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秉持审慎客观原则,以勤勉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作用,积极推动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科学性,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6 次董事会会议、5 次股东会会议。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参加股东
会情况
独立董 应出席 亲自出 以通讯 委托出 缺席次 是否连续两
事姓名 次数 席次数 方式出 席次数 数 次未亲自出 出席次数
席次数 席会议
李丽山 6 6 1 0 0 否 5
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要求,对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并由独立董事提出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本人对公司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除了需要本人回避的事项外,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不存在投反对票和弃权票的情形,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了专业意见和咨询,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及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参加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会议共计 11 次,其中审计委员会会议 7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3 次、战略委员会会议 1 次,未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参与上述会议,会前与公司相关人员积极沟通,认真研讨会议文件,并充分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召集与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与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3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本人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客观公平、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相关议案文件,必要时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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