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3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2、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2、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 企业文化建设;
6、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于规定时限内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公布。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
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
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将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将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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