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3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关联人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惩戒。
第三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
则:
1、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
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
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标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
3、 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4、 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5、 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 由本款第(一)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
关联人:
(一) 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者安排实施后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八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公司
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九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 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 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 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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