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5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规则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系指在债券发行时或存续期限内债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或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介、以规定的方式向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市场公布的过程。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的期间。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条 公司涉及债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债券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发行文件。
(二)定期信息: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三)临时报告: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应向市场披露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信息等。
(四)交易商协会或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通过交易商协会或交易所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四)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五)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六)法律意见书(如有);
(七)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在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第八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
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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