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经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尚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2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4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9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11
第六章 附则......13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募集资金行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风险,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维护公司的形象和股东的利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科学、民主、审慎地
进行决策,强化对募集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切实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
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
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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