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1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中国铁建财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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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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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三月
甲方: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晖
通讯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东七路 88 号
邮政编码:410100
乙方:中国铁建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仲华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40 号
邮政编码:100855
鉴于:
1.甲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拟与乙方进行合作,由乙方为其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2.乙方是由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法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合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并持续有效,具备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资质和实力,愿意与甲方合作,并根据国家相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3.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为甲方及其子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事宜,共同签署本协议。双方达成条款如下:
一、合作原则
(一)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及其子企业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二)甲、乙双方互相视对方为重要合作伙伴,通过业务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三)甲、乙双方的合作为非独家合作,甲方有权决定是否需要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也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为其提供金融服务。
(四)甲、乙双方同意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交流业务信息及合作情况。
(五)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二、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及其子企业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一)存款服务
1.甲方及其子企业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甲方及其子企业在乙方的存款,利率上下限应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规定,同时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同期、同类存款服务所适用的利率;
3.对于甲方及其子企业存入乙方的资金,乙方应本着依法合规、审慎稳健的原则开展存放同业、信贷等业务;
4.乙方未能按时足额向甲方或其子企业支付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追索;
5.因乙方其他违约行为而导致甲方或其子企业遭受经济损失的,
乙方应进行全额补偿,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二)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及其子企业指令为甲方及其子企业提供收、付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为甲方及其子企业提供的上述结算服务,不高于一般商业银行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3.乙方应确保甲方及其子企业的资金安全,控制自身资产负债风险,保证甲方及其子企业结算资金支付需求。
(三)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根据甲方及其子企业的要求和自身的条件,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向甲方及其子企业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其子企业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另行订立独立的合同/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
2.乙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且将不高于中国主要金融机构就同类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三、交易限额
1.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及其子企业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实施该限制,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子企业向乙方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
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其子企业的银行账户。
2.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循环使用的贷款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用于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和应收账款保理等贷款类金融服务。
3.本协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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