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保证公司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促进公司稳定持续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 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独立
董事。
(二)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经营业绩相匹配原则;
(二) 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承担的管理责任、
权限相对应;
(三) 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 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考核、奖惩、激励机
制挂钩;
(五)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执行情况挂钩原则,薪酬发放应考虑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执行情况。
(六) 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
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
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
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薪酬结构、绩效考核、薪酬发放、止付追索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薪酬结构
第七条 公司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为:公司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根据公
司经济效益和经济目标决定增长范围、增长幅度等,进而决定当年预
算总额。
第八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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