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的稳定性与连续性,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类型与离职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退休、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公司董事会收到通知之日生效。公司将在收到辞职报告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二)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或者被解任的,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二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的合理期间内,应继续履行忠实义务,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的收益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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