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和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提高企业资产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和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确保薪酬管理程序、内容合法合规。
(二)公平合理原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结构与公司发展策略相适应,符合行业水平。
(三)公开公正原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策程序公开透明,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披露。
(四)责任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成绩、贡献大小及责权利相结合等因素确定基本工资薪酬标准。
(五)绩效原则:绩效薪酬与个人岗位职责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等相结合。
(六)激励约束原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支付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并执行相应的止付、追索机制。
第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构成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结合公司经营情况、战略规划情况、个人履职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独立董事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定期发放,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如下:
(一)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可以领取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不单独领取津贴,其薪酬根据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职责确定,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础薪酬与绩效总额的 50%,具体如下:
1、基本薪酬:主要考虑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权重、所需专业能力、市场薪资行情及公司薪酬策略等因素综合确定,按月发放。
2、绩效薪酬:以公司经营目标为基础,结合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综合核定。
(三)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定期发放。
第十三条 非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董事津贴的,定期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该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展开。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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