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3-27 19:02:43 股吧网页版
华曙高科: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8


目 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 1—2 页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第 3—13 页

三、附件...... 第 14-17 页

(一)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 14 页

(二)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 15 页
(三)本所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 16—17 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6〕2-86 号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曙高科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5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华曙高科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华曙高科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华曙高科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上
证发〔2025〕69 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华曙高科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华曙高科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5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上证发〔2025〕69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华曙高科公司募集资金 2025 年度实际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上证发〔2025〕
69 号)的规定,将本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21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1,432,253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6.66
元,共计募集资金 1,104,583,864.98 元,坐扣承销及保荐费(含增值税)60,752,112.57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1,043,831,752.41 元,已由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扣除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23,936,165.87 元,加上承销及保荐费中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3,438,798.82 元后,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1,023,334,385.36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