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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英方软件: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的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对外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的,同时应执行《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对外担保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除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任何人不得以公司的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公司下属部门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除为控股子公司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互保的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四条 公司应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要求被担保对象向
公司提供以下资信状况资料:

(一) 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 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条件、方案和基本资料;

(六) 被担保对象的征信报告;

(七) 关于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 具有偿债能力;

(三)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四) 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六)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七) 公司能够对其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八)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六条 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和人员(以下称“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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