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规及《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包括外部董事、内部董事和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指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公平原则,公司的薪酬水平应与行业薪酬水平相符,同时与公司发展规模和经营情况相匹配的原则;
(二)体现责、权、利相对等原则,薪酬水平要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大小相符;
(三)体现长远发展原则,薪酬管理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相统一;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绩效考核、奖惩机制相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决定机制、薪酬兑现方案的审核、薪酬支付与止付追索等政策规定和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提出建议,并组织实施考核与兑现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董事薪酬方案,董事会审议批
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公司人力资源部、董事会办公室、财务资产部等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六条 不在公司担任实际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不领取薪
酬,在公司担任实际职务的董事,按照其在公司所任职务的薪酬
标准及薪酬管理规定领取相应的报酬。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具体津贴
标准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为准。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专项奖励和任期激励薪酬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60%。
(一)基本薪酬主要根据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是年度的基本收入;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及个人目标完成情况,按照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三)专项奖励是对年度内完成公司特殊、重要的专项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四)任期激励根据公司任期经营业绩完成情况及个人目标达成情况,按照任期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第九条 公司可以结合企业经营发展和市场变化状况,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等机制,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
行绩效考核评价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发放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承担部分的各项社会保险、公积金和企业年金等费用以及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费用。
第十二条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年支付。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其年度绩效考核评价意见核定后进行发放,公司应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递延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专项奖励和任期激励按公司相关规定发放。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履职(如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和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薪酬发放时,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情况,如存在公
发放是否符合相关承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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