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4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或“万商天勤”)接受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智翔金泰”或“公司”)的委托,就《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所涉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就本激励计划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公司已书面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次股权激励有关的全部事实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3、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的合法合规性、履行的法定程序、信息披露以及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等事项进行了审查,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智翔金泰本次股权激励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智翔金泰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公司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通过对有关公司主体资格文件的核查,确认: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现持有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36LJ53)。根据该《营业执照》的记载,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3MA5U36LJ53
住所: 重庆市巴南区麻柳大道 699 号 2号楼 A 区
法定代表人: 刘志刚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36668 万元
成立日期: 2015 年 10 月 20 日
营业期限: 无固定期限
许可项目: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经营范围: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研发、生产、销售:
生物医药;医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智翔金泰系经中国证监会许可核准向社会公众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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