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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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致: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或“万商天勤”)接受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智翔金泰”或“公司”)的委托,就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6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就本激励计划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公司已书面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全部事实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3、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履行的法定程序、信息披露以及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等事项进行了审查,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智翔金泰股权激励相关事宜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智翔金泰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披露材料的组成部分,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2026 年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1、2026 年 3 月 20 日,公司第二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6 年 4 月 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6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2026 年激励计划》授予
(一)关于《2026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日
1、2026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
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2026 年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2026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确认授予日为 2026 年 4 月 20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 年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2026 年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的一个交易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2026 年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2026 年激励计划》有关规定。
(二)《2026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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