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五月
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应参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监督管理、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释义: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单项,是指单笔担保资产金额或者为某一公司累计担保金额。
本制度所指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下属部门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三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提供担保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核查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具体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展前景;
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的资料等;
(二)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如有)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五)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如适用);
(六)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和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三条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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