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6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5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 2026 年 3 月 10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联芸科技(杭州)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 2026 年 3 月 10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联芸科技(杭州)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传来的表明公司截至本次股
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 年 3 月 18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
名册(以下简称“《股东名册》”);
5、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 3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
请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3 月 25 日召开本
次股东会。
2026 年 3 月 10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3月25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阡陌路459号C1座6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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