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6]第[35654-3]-O-2 号
中国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 288 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33 层 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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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6]第[35654-3]-O-2 号
致: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光格科技”)的委托,担任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光格科技的如下保证:光格科技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材料、电子版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3. 本所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光格科技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光格科技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文件之一,随其他文件一起公告,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光格科技在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光格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作废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5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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