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专款专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相关法律法规,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用于主营业务,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与账户管理
第四条 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与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视为共同一方,共同方、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五条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
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第七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集资金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
资金到位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
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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