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职责及权限,规范经营管理层的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经理层,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谋
经营、抓落实、强管理,接受董事会管理。经理层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5名(其中1人同时担任工会主席)、总会计师1名。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总经理办公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秘书1人、总工程师1人、总法律顾问1人、市场总监1人。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会议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
顾问、市场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九)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制订本细则的目的,在于明确总经理及公司经理
层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经理层的经营管理行为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正常和有效进行,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总体职责为:
(一)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本细则,全面执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
(二)维护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股东、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关系;
(三)调动公司各方面的力量,组织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制定行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指标的完成;
(四)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规范的内部管理流程,实施相互监督和相应制约的程序,控制流程的时效性,识别和管理公司经营风险及其他风险,确保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不
受侵犯;
(五)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提高经营绩效,增强企业创新发展能力;
(六)维护和发展公司与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和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良好关系,为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及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外部有利条件;
(七)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鼓励员工为公司发展献计出力,营造符合道德规范和公司核心价值观的企业文化氛围;
(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总经理做出决定事项需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并把
党委研究讨论作为决策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前置程序。
总经理提请董事会审议事项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形成方案。
第七条 下列事项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提请党委会前置讨
论、董事会审议或决定:
(一)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
(三)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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