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1
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
会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须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委员会支撑部门,为委员会运行提供支撑,按照部门职责范围提供相应议题的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
会议记录等工作,协调支撑部门及相关部门准备和提供议题的相关资料。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须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 1 至 2 个
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一般以现场方式召开,以利于委
员充分交流和讨论;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会议,能够保证参会的全体委员进行即时交流讨论的,视为现场召开。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采取传真、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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