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履职尽责导向,保障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
基本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岗位职责、经营业绩、个人绩效紧密挂钩,权责利对等。
(二)坚持短期与长期结合:兼顾当期绩效与公司长远发展,防范短期行为,促进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三)坚持公开公平透明:决策程序、薪酬结构、考核结果、支付与追索机制规范透明。
(四)坚持合规与追责统一:严格执行审议、披露、止付、追索与违规追责要求。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等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决定,并按规定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并在年度股东会上予以说明,按规定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两部分组成,均为税前收入。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八条 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与其履职勤勉情况挂钩,但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或利润指标挂钩。履职相关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按其在公司实际任职岗位薪酬标准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或津贴。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实行年薪制,薪酬结构与比例严格遵循《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
(一)基本薪酬:占年薪总额不高于 50%,为年度基础性
收入,按月平均发放。
(二)绩效薪酬:占年薪总额原则上不低于 50%,分为月
度绩效薪酬与年度绩效薪酬,与考核结果挂钩。
年度绩效薪酬以经审计的年度经营业绩、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结合利润完成情况、个人履职情况计提,部分递延至年报披露后支付。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十条 绩效考核
(一)考核周期:以自然年度为考核周期。月度考核为预发依据,年度考核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最终依据。
(二)考核内容:经营指标、岗位职责履行、重点任务完成等。
(三)公司由盈转亏或亏损扩大,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应相应下降。
第十一条 薪酬发放
(一)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月度预支、年度总结算,部分递延至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辞职、免职、离任等,按实际任期与实际绩效结算薪酬。
(三)任职期间出现严重违规、被监管处罚、被认定不适当人选等情形,不予发放或追回相应绩效薪酬与激励。
第五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管理
第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形,公司应立即停止支付未发放的
绩效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三)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
(四)擅自离职、被免职或因过错解除职务;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虚假记载等对财务报告追溯
重述,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以下过错的,重新考核并追回超额发放的绩效薪酬:
(一)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负有责任;
(二)违反忠实勤勉义务,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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