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召集人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
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日常和专项的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
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依法免职的除外。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负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
事项。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负责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其审计工作
开展情况时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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