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变更、解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公司
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
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
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经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且已报中国证监会和有关主管
部门备案;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
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执
行团队;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
立案调查;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公司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公司董事。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
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
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
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
过不限于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
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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