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范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的资金管理和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下同)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第五条 公司及其分、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是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前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附属企业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但不含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公司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计提的减值准备或核销的金额,不应当从期末占用余额中扣除。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控股子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1、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它支出;
2、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3、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4、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5、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6、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7、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
成的债务;
9、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
1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
11、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控股子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输送利益;
12、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质押融资;
13、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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