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特斯”或“公司”)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工作,对公司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魏先勇、方磊
(三)现场检查时间:2026年4月20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魏先勇、叶建冬
(五)现场检查内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和公司经营状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向董事会秘书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查阅公司公告、公司治理文件、公司定期报告等底稿文件;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对账单等资料;查阅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建立或更新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核查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与对外投资情况;查看公司主要经营、管理场所。
二、针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阿特斯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募集资金使用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查阅了股东会和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并向董事会秘书了解情况。2025年12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等议案。根据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完成了对《公司章程》等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并完成了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不再设置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的治理制度完备、合规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能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治理文件及相关会议纪要,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对比和分析,并就公告内容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了对照。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了公司主要经营、管理场所,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核查,并查阅了公司的最新财务报表。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详见2025年年度报告披露情况。
此外,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及财务保持独立。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阿特斯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现场检查人员审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制度》
等相关制度文件,核查了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内的募集资金账户使用台账以及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三会文件和公告等,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了解了相关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能按照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不存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其他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内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三会文件、合同及相关财务资料,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了解情况,了解了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相关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看了公司主要经营、管理场所,查阅了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财务报告等资料,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了解情况,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了解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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