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期货、期权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特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阿特斯开展期货、期权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开展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
1、交易目的
近年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影响明显,为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诸多不确定性风险,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利用期货、期权工具的套期保值功能,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择机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规避价格风险,保持公司经营业绩持续稳定发展,提升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和行业竞争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开展的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不以投机、套利为目的。
2、交易金额
商品期货及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单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不超过人民币 7 亿元。该额度在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上述额度。
3、资金来源
商品期货及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客户及其相关方为对冲价格风险而支付的套期保值保证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4、交易方式
(1)交易工具:使用期货、期权、衍生品等方式进行套期保值。
(2)交易品种:商品期货及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品种包括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原材料多晶硅、碳酸锂、铜、铝、锡、白银等,交易方式包括期货、场内期权、场外衍生品(含场外期权)等。
(3)交易场所:公司开展期货和场内期权业务的交易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公司通过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质的期货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非关联方机构)进行场外衍生品(含场外期权)和其他金融衍生品等交易业务。
5、交易期限
自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1、交易目的
公司存在境外采购及境外销售,结算币种主要采用美元、欧元。为了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益,公司计划与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相关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该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
2、交易金额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外币金额不超过等值 20 亿美元,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不超过 10 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该额度在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
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上述额度。
3、资金来源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银行授信,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
4、交易方式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结算货币,包括以下业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外汇期权等业务或上述各产品组合业务等。
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仅与具备业务资质的大型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交易场所包括场内和场外。
5、交易期限
自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开展期货、期权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期货、期权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批。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交易风险
公司开展原材料商品期货及期权、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交易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如下:
(1) 价格波动风险:期货及期权行情变动较大时,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交易损失。
(2) 流动性风险:期货及期权投资面临流动性风险,由于离交割月越近的
合约交易量越少,面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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