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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萤石网络: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2


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通过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形式,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担保受益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由债权人依法将抵押物、质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视同本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总额控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应事先经公司审议批准。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得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提供担保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及时披露。
议。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对外担保情形。

以上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十一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控股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不得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第十二条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一节 对外担保对象

第十三条 公司的担保对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较强偿债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十四条 虽不符合第十三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该申请担保人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且申请担保人或第三方可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可以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和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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