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1
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
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萤石网络”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证监发[2022]48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金融业务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由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副总经理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成立金融业务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公司财务部、法律与合规部、董事会办公室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由财务部具体负责对财务公司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映情况,以便领导小组按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
第三条 风险处置机构职责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在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公司财务部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工作组应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
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报告的形式向董事
会报告。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起草存、贷款风险评估报告,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
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六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1)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21 条、第 22 条
或第 23 条规定的情形;
(2)乙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3)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甲方在乙方的存款余额占乙方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30%;
(6)乙方的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7)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8)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
金的 10%;
(9)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10)乙方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11)乙方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乙方原因出现逾期超过 5 个工作日的情况;
(12)乙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 7 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13)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公司财务部等有关部门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分析整理情况后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同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七条 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后,应要求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
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组织人员进驻财务公司调查风险发生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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